香港中通社9月21日電 港交所全資附屬公司聯交所21日就優化上市發行人有關公司交易的監管規定,徵詢市場意見,其中包括上市發行人在日常業務中進行而構成主要交易的資產收購或租賃,無需發布通函及獲得股東批准。
此次諮詢為聯交所上市機制競爭力檢討的第二階段,一系列改革建議聚焦發行人上市後進行須予公布的交易、關連交易及分拆上市所交易時須遵守的規定。各項建議旨在讓上市發行人更靈活地進行公司交易,同時透過提升披露要求及有效的董事會問責機制,維持適當的投資者保障。
根據諮詢文件,聯交所建議將主要交易(須遵守公告、通函及股東批准規定)的分類門檻由25%提高至50%。任何百分比率達25%或以上但低於50%的交易,將被分類為須予披露的交易,僅須遵守公告規定,無須刊發通函及取得股東批准。不過,涉及提供財務資助及/或證券或其他投資活動的交易則不適用於新門檻,該類交易被分類為主要交易的門檻將維持於25%。聯交所解釋,此類交易本質上風險較高,過往較常引起監管關注,包括可能被用作促成殼股活動及不恰當的資本運用。
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潔鏇表示,港交所致力持續完善上市機制,使其與時俱進、滿足香港日益多元化的發行人及投資者生態圈不斷變化的需要。這次改革旨在讓發行人進行公司交易時擁有更大靈活性及確定性,在時間及成本方面提升效率,同時透過及時、高質量的信息披露和有效的董事會問責機制,維持投資者保障。(完)






